与网游产业飞速增长的销售额相比,游戏公司配套的未成年人成长风险管理措施严重滞后甚至缺乏。一方面,网游实名认证形同虚设,极易获得的、无需认证免费小游戏无处不在,网游开发商和运营商对未年人基本不设防;另一方面,监护人监管入口缺失,也使得监护人缺乏对未成年人进行上网监管的技术手段。
虽然中宣部、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2018年12月底设立了“网络游戏道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正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但都并未上升到立法层面,对网游开发商和运营商的责任条款仍然缺乏约束力,并不能有效地管控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效果大打折扣。必须从立法的高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游戏管理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为此,他建议:
一是加强网络游戏监管立法。要将《网络游戏监管法》尽快纳入立法计划,通过立法明确监管部门主责、细化量化处罚规定和举措,对上线网络游戏进行严格审查。要明确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是健康游戏的第一责任人。在游戏产品设计上,网游企业还可事前征求教育学家、社会学家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游戏上线前,应出具未成年人保护评估报告和适龄提示;游戏上线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实名制。推动建立网游企业诚信系统,对失信的网游企业进行曝光;推动建立发展第三方评估体系,强化对网游产品的专业评估。
二是制定网络游戏分级制度。一是制定网络游戏用户分级制度。对9周岁以下的儿童,应禁止其参与任何网络游戏;对9--14周岁的,应当实行每日累计限时不超过60分钟;对14--18周岁的,应当实行每日累计限时不超过120分钟。在每日22:00--次日8:00,禁止所有未成年登录或继续使用网络游戏。二是全面实行使用网游产品的实名注册。对包括小游戏、游戏测试版、试用版在内的所有网络游戏均实行实名注册。实名注册要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注册者的真实身份进行有效验证,而不能仅凭身份证号码完成注册。对未成年人注册的,应开通监护人许可,监护人必须通过实名身份验证对未成年人的注册进行许可。现有用户应限期完善其认证信息,逾期应停止其帐号使用。三是设置未成年人登录使用网游的监护人许可,未成年人登录使用网游时也应当由监护人登录授权。相关网络游戏开发企业应该积极采纳新技术,开发“防沉迷系统”新功能,把保护青少年落到实处。
三是完善网络游戏监管体系。监管需要多管齐下,部门协作。通过制定监管条例或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游产品上市的审批管理,特别是防止存在内容问题的网络游戏上线;探索成立针对网络游戏的“网警”,违者将处以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严重者直接吊销网络游戏经营牌照;重点排查用户数量多、社会反响大的网络游戏产品,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良网游的开发商、运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