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新型冠状病毒和2003年的SARS病毒一样来自野生动物。这次疫情成为继SARS之后的新一轮国家公共卫生危机,充分暴露出当下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公共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认知与观念的淡漠。一直以来,我国多地存在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大量消费需求催生了各种合法、非法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而现行法律中对于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禁止猎捕、交易以及限制食用等方面缺乏相关规定。
事实证明,对野生动物捕获、交易、食用等行为的管理不仅是“保护野生动物”问题,而是同每一个人生命健康休戚相关的公共问题。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宣传教育,禁止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迫在眉睫。
为此建议:
一、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相关法律
一是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修改为“禁止猎捕、杀害、食用野生动物”,扩大禁止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范围,并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修改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设置严格条件,禁止一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猎捕行为。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修改为“禁止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该条禁止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野生动物,以最大程度防止和杜绝在猎捕、杀害、交易、制作等环节感染野生动物病毒。
建议将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修改为“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该条禁止食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建议适当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更强的威慑和惩戒作用。
二是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将保护人类公共健康安全的内容纳入其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禁止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入集贸市场。
三是建议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涉相关罪名和条款进行对应的修改与完善。对于非法捕杀、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者,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与此同时,明确相关执法部门对野生动物经营市场的查处监管职责,加大对野生动物非法利用的处罚力度。
二、尽快加强全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教育
一是适时组织全国各地开展本次疫情的警示教育。待疫情结束后,制定“疫病防控宣传日”,组织全国各地以2003年SARS疫情和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教学模板,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警示教育。
二是组织学校开展保野生动物保护主题教育。把“保护野生动物”“拒食野味”等作为学校德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以“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日”为契机,在中小学定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周;高校定期开展普及野生动物保护专题讲座,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组织学生参加由当地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单位主办的各类活动。
三是强化社会舆论,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知识。由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组织联合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各类新兴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加大影响力震慑力,杜绝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