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建议:
一、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进一步充实相关法律规定,细化相关制度安排,促进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正工作环环相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包括:
一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及通过后,建议及时研拟、制定和出台《未成年人司法法》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正法》,建构与传统刑事司法互通桥接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二是对照我国已加入且批准的儿童权利及未成年人司法公约与议定书最低标准,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主题范围和职能,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落实到位。
三是适度保留和发展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检察等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及儿童福利机构,选用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有理想、有专业、有担当的人员,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建设。
四是在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时,明确将进一步完善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正体系纳入其中来谋篇布局。
二、设置国家层面的违法涉罪未成年人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形成上下统一,分层分工统筹协调的组织机构框架。完善政府主导、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社会广泛参与的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正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三、激活违法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及收容教养机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帮教矫正。激活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及收容教养制度来进行行为矫正、技能培训及知识普及。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集中资源、因人施矫地开展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类管理。
四、积极指引学校依法依规大力推动非监禁刑涉罪未成年人的复学工作,努力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学生制定帮教计划,加强对该类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同时鼓励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五、完善亲职教育的规定,建立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由办案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的同时一并决定强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家庭教育辅导机构或者邀请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具体开设强制亲职教育的课程和活动等。
六、坚持双向保护原则,进一步强化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力度。对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对侵犯人身权利被害人,平等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加强司法社工的介入,进而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理念。在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过程中,应确立对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调查取证的规则。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开庭、宣判环节,法院都应要求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签保密协议。重视校园欺凌事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不仅要保护未成年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亦要在双向保护原则下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从不同角度给予帮扶。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在作出处分时应为学生设置申诉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