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但也存在如民办学校机构属性模糊,缺少合理的产权退出机制,师资队伍不稳定,缺少与公办教育公平竞争的环境,社会上仍然存在偏见,部分学校存在办学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为此,建议:
一、健全制度,把握民办教育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巩固行之有效的制度,完善尚未定型的制度
一是优化民办教育法律体系,从法律上明确民办教育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这意味着民办学校不仅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立法力度,提升立法层次,扩展立法维度;加快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实施,凸显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预期,让举办者、民办学校以及相关权利主体吃下“定心丸”;发挥地方层面法律、政策的效力,准确把握民办学校分类的边界,制定合理化、效率化、差异化的管理制度,让法律、政策变为操作性强的办事指引。
二是打造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公平竞争环境。重点关注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积极出台政策措施,科学布局校网,盘活现有资源、推进招考改革、探索深化办学模式,建立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生态圈。
二、加大扶持,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一是健全分类管理政策制度体系,落实差别化扶持措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奠定了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的政策基调,由地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细化。要进一步完善扶持制度,严格把关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类过渡和新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的分类确定,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收费标准、办学结余等方面增加制度供给,充分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是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民办学校在招生及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三是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进一步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加快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大力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
三、完善机制,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管理
一是加强分类监管。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特点,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妥善处理好重点高校与地方联合举办的独立高校的经营管理问题。重点加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力度,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境外上市的民办教育集团特别是涉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民办教育集团加强监管,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制度,全面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健全营利性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制度,建立信息强制公开及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办学风险预警、防范及干预机制,建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质量保障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修订和完善教育行政处罚政策法规,建立教育领域的综合执法机制,组建专门的教育执法队伍,推动教育督导与行政执法结合,全面提升教育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加强民办教育监管、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进一步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