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于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益组织的数量逐年增多,公益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大,希望从事公益活动的人群也越来越驳杂,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组织、公益项目和从事公益项目的群体、公益财产等未能作出规范及保护等问题也亟待完善。因此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公益事业”所包含的内容,突出其开放性、广泛性等特点,不仅局限于捐赠范围;界定公益组织,提出公益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符合的章程,要求其明确自身所从事公益的范围,不越位、不错位、减少交叉;对公益项目进行规范,特别是涉及公益财产保护、使用、税收等方面应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公益管理,规定公益组织、公益项目审批认定单位和监管单位,由监管单位负责追踪项目运行情况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对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表彰。
二、对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个人提出法律要求,提供法律、人身保险等必要保护,对每年从事法定范围内公益活动超过一定时间和次数的公民,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入学、就业、落户等加分项目,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公益网站,公布合法公益组织名单、公益项目,方便集体、个人加入到公益行动中来,通过网站表彰公益个人,宣传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四、规定公益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民间资助、奖励或众筹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在公益网站公开结项公益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明细,作为公益项目结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五、明确公益组织及个人的法律责任,每年对公益组织资格进行认定,对公益项目的真伪进行甄别,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虚报、谎报公益项目的公益组织一票否决。
六、详细规定公益事业的专业化分工,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运营、项目咨询、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战略规划、媒体传播、公共关系、从业培训、心理咨询、安全保障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