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程序是纠纷进入法院的首道门坎,是当事人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能否实现的关键。2015年我国对人民法院立案制度进行改革,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目标,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但是,受制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结案率等考核指标的压力,以及法官员额制改革后人少案多的现实困难,基层人民法院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及时立案问题,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增加了极大的时间成本。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将导致人民群众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具体表现为:有的基层法院甚至还不到十二月份,就不再办理诉讼立案手续,这给涉及财产保全事宜的案件当事人权益保护增添了很大不确定性;有的法院将双方当事人调解设定为立案前置必经程序,严重违反了调解合法、自愿的基本法律要求;不少法院借鉴商业银行排队叫号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取号排队立案,一方面排队靠后的当事人需要等待较长时间,甚至可能无法在当天递交材料,而法院的排队叫号往往当天有效,当事人不得不第二天去法院重新排队,另一方面即便有幸能够递交材料,也可能因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被拒收,造成当事人不得不第二次再来排队,有的当事人甚至连续一周跑法院都无法立案,有的当事人天不亮就到法院门口排队叫号。建议:
一是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等方式,尽快消除上述立案难现象。二是推广行民事案件立案网上预约制度,一方面通过网上预约确定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立案的时日,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或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法院可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等方式予以告知,在立案材料完善后,再预约当事人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的时间,这样不仅可以极大节省当事人的立案时间,也明显提高法院的立案效率。江苏、广东等地法院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好评,该制度颇值推广。三是适当扩大员额法官队伍,提升基层法院审判力量。四是进一步明确诉前调解的自愿原则,明确要求基层法院不得将诉前调解作为立案的前置必经程序。